各縣(市)交通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一)
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總分200分)
考 核 指 標 |
分值 |
考核評分辦法 |
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
100 |
若某項控制指標突破,則該小項不得分。 第2項發(fā)生死亡1人扣20分,最高扣40分。 |
1、 道路運輸企業(yè)行車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數。 |
40 | |
2、 渡運不發(fā)生責任死亡事故 |
40 | |
3、 道路運輸安全行車責任事故死亡率不超過控制指標。 |
20 | |
二、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
100 |
第1小項中若某小項控制指標突破,則該小項不得分; 第2小項中每發(fā)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最高總扣分為50分。 |
1、 道路運輸安全發(fā)生重特大責任事故起數不超過控制數。 |
50 | |
3、交通工程(建設、養(yǎng)護及管理)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
50 | |
三、不發(fā)生市局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
|
一旦發(fā)生,考核為不合格。 |
鹿城、龍灣區(qū)交通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一)
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總分100分)
考 核 指 標 |
分值 |
考核評分辦法 |
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
50 |
發(fā)生渡運責任死亡1人扣20分,最高扣50分。 |
渡運不發(fā)生責任安全事故 |
50 | |
二、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
50 |
每發(fā)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最高總扣分為50分。 |
交通工程(建設、養(yǎng)護及管理)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
50 | |
三、不發(fā)生市局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
|
一旦發(fā)生,考核為不合格。 |
甌海區(qū)交通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一)
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50分)
考 核 指 標 |
分值 |
考核評分辦法 |
一、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 |
50 |
每發(fā)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最高總扣分為50分。 |
交通工程(建設、養(yǎng)護及管理)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
50 | |
二、不發(fā)生市局下達的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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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fā)生,考核為不合格。 |
溫州市港航管理局控制指標評分標準(一)
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總分100分)
單位 |
考核指標 |
標準分值 |
考核評分方法 |
市港航管理局 |
一、水上運輸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突破15(11)人。 |
40 |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
二、一次死亡5人以上水上運輸重特大責任事故不超過1次。 |
40 |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 |
三、加快渡口渡船整治工作,確保按時、優(yōu)質完成各項任務。 |
20 |
按時完成整治方案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獲良好得20分,合格扣10分,優(yōu)秀加10分。 | |
四、不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水上運輸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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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fā)生,考核為不合格。 |
溫州市公路管理處控制指標評分標準(一)
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總分100分)
單位 |
考核指標 |
標準分值 |
考核評分方法 |
市公路管理處 |
一、 交通工程(建設、養(yǎng)護及管理)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數。 |
60 |
該項控制指標突破,不得分; |
二、確保公路安全設施、標志標線完整。 |
20 |
按完成年初確定總計劃的比例評分。 | |
三、全力推進治理超限運輸工作,超限運輸卸載率達到75%以上,公路載貨車輛平均超限率下降到6%左右。 |
20 |
按完成年初確定總計劃的比例評分。 | |
四、不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工程(建設、養(yǎng)護及管理)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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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fā)生,考核為不合格。 |
溫州市公路運輸管理處控制指標評分標準(一)
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重特大事故起數控制指標(總分100分)
單位 |
考核指標 |
標準分值 |
考核評分方法 |
市公路運輸管理處 |
一、營運客車在省內發(fā)生的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不超過控制數。 |
40 |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
二、道路運營客車行車責任事故死亡率不超過0.2人/百萬車公里。 |
20 |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 |
三、發(fā)生一次性死亡5以上人的公路運輸企業(yè)行車責任事故次數不超過1次。 |
40 |
若控制指標突破,則該項不得分。 | |
四、不發(fā)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運輸責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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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fā)生,考核為不合格。 |
諸永、繞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控制指標評分標準(一)
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總分50分)
考 核 指 標 |
分值 |
考核評分辦法 |
一、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
50 |
每發(fā)生一次死亡1人扣15分、2人扣30分。最高總扣分為50分。 |
發(fā)生交通工程建設責任安全事故按規(guī)定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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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
二、不發(fā)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工程建設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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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fā)生,考核為不合格。 |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評分標準(二)
安全生產管理指標(總分100分)
序號 |
內容 |
分值 |
扣分標準 |
1 |
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工作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目標明確,措施有力;安全生產工作有部署,有落實,及時完成市局部署的各項工作,積極上報工作信息。 |
15 |
未及時完成市局部署任務,每次扣2分; 年度工作無計劃、工作目標不明確扣3-6分; 上報工作信息、報表等不及時每次扣2分; 安全生產信息材料被省、市或《溫州交通運安簡報》錄用,每篇加2分。 |
2 |
行政正職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至少每半年1次,分管領導至少4次),并深入基層進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行政正職至少2次,分管領導至少4次)。 |
10 |
安全會議少一次扣3分; 領導安全檢查次數少一次扣3分。 |
3 |
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與下級行業(yè)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督促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到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有檢查、有考核。 |
10 |
與下級行業(yè)管理機構和直屬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的扣3-5分; 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考核不落實的扣3-5分。 沒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本項不得分。 |
4 |
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使用規(guī)范、內容齊全、錄入及時。建立規(guī)范、統一的安全生產電子臺帳。 |
15 |
按照《溫州市交通系統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考核辦法》進行考核,按照考核分數×15/100的公式計算為該項得分。 |
5 |
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本部門及所屬行業(yè)、單位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人員、裝備、經費落實。 |
10 |
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扣4-6分; 人員不到位扣分2-4分; 安全管理經費不足、必要的安全管理裝備通訊設施等沒有或不足、安全獎勵資金落實不到位扣3-5分。 |
6 |
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年度不少于4次,按要求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業(yè)及單位及時整改隱患。 |
10 |
安全生產大檢查次數少一次扣2分; 未按要求開展安全專項整治扣2-4分; 防范措施及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扣2-4分。 |
7 |
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訂和落實好重特大事故的應急預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發(fā)生事故后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好各項善后工作。 |
10 |
未建立事故應急預案扣3-5分; 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組織救援、事故處理不力扣3-5。 |
8 |
按規(guī)定及時、準確上報各類事故或報表,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各類事故,處理事故責任人。 |
10 |
未按市局規(guī)定要求上報事故、瞞報扣3-8分;遲報一次扣2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處理相關責任人扣2-5分。 |
9 |
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
10 |
日常安全監(jiān)督檢查不力扣3-5分; 教育培訓工作不力扣3-5分。 |
備注:每項最低得分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