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價工作社會公開承諾制度
提供者:氣象局
發(fā)布時間:2009/02/04 12:00

泉州市物價工作社會公開承諾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市物價局機關勤政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樹立物價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根據(jù)省物價局關于印發(fā)《福建省物價工作社會公開承諾制度》(試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委1997年以來推行《泉州市物價局社會服務承諾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承諾的范圍

    在泉州市區(qū)域內政府管理的、與社會關系密切的價格工作,涵括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各種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審定的受理,價格舉報投訴的受理以及有關價格鑒證、評估和信息咨詢服務等。

    二、承諾的內容

    (一)價格(收費)審定的受理

    1、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核批準公益性服務和公用事業(yè)服務收費標準,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于權限范圍內制定和調整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

    2、經(jīng)營者或有關部門在提供相應的成本核算和其它必要資料的基礎上,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書面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本部門權限范圍予以審批,如發(fā)現(xiàn)申請材料未完整,應于收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送有關材料,如屬權限范圍以外的申請也應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所送申請材料完整的,價格主管部門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或予以轉報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3、經(jīng)營者或有關部門在提出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審定收費的申請之前,到價格主管部門咨詢有關事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告知應提供的有關手續(xù)和必要的文件資料。

    4、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5、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yè)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jīng)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實行聽證會制度。聽證會由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認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價格舉報投訴的受理

    1、在全市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價格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采取書信、電話、來訪等形式向物價部門舉報和投訴。

    2、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制度,設立泉州市物價局價格投訴中心,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話號碼:2575592)和通訊地址,為舉報或投訴提供便利條件。

   3、對本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舉報或投訴件,凡能實施即時處罰的違價行為應在1天之內辦結。須立案處理的價格違法行為,應按照價格監(jiān)督檢查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對情節(jié)簡單政策界限明確的一般性案件應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比較復雜的案件,經(jīng)主管領導批準,可在60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案件60個工作日內仍無法辦結的,需再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并向舉報或投訴者做出解釋和說明。

    4、舉報或投訴者要求答復的,應當將查辦結果在辦結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

    5、對不屬于本級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舉報或投訴件,應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并及時告知舉報或投訴者。

    6、價格主管部門應為舉報、投訴者保密,保護舉報者的合法權益。

   (三)價格服務工作

    1、在價格鑒證、評估、信息咨詢等服務性領域,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真實、準確的原則。

    2、及時出具準確的價格鑒證和評估報告。對有關資料、文件、手續(xù)等齊全的委托事務,能即時辦理的,應在1天內辦結,出具報告書;不能立即辦結的,一般性委托性事務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具報告書;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3、提供快速力求有效的價格信息。對屬于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物價政策和規(guī)定的監(jiān)測范圍內商品及服務價格信息咨詢,在4小時內回復;數(shù)量較多、內容較復雜的價格咨詢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在上述范圍之外有關市場價格的咨詢,也應積極受理,盡快答復。確實無法答復的,應及時負責地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4、屬有償服務范疇的價格服務,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三、物價部門工作人員的行為規(guī)范

     1、物價部門工作人員要認真掌握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和《福建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使職權。 

     2、價格主管部門實行“一證四牌”制度。一證指工作人員統(tǒng)一佩戴標有姓名、職務、編號、照片的崗位證上崗,四牌指各科、所、隊設置辦事指南牌(工作流程牌)、職責牌、干部職位牌和公務留言牌。

     3、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得在價格管理與執(zhí)法過程中“吃、拿、卡、要”。

    四、建立監(jiān)督機制,提高辦事效率

    1、接受社會監(jiān)督。聘請人大、政協(xié)、監(jiān)察、工會、職工監(jiān)督站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及離退休干部作為市直物價行風和廉政監(jiān)督員,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jiān)督,及時通報、反饋工作開展情況,認真聽取對物價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2、加強督查工作。成立以局長為組長,分管的副局長為副組長,人秘科、綜合科、商價科、收費科、物檢所、農本隊、價格事務所負責人為成員的承諾制領導小組,由人秘科具體負責社會公開承諾制監(jiān)督檢查工作,各科、所、隊要相應制定崗位責任制,確保人員到位,服務到位,保證承諾事項落到實處。

    3、建立約束機制。工作人員必須掛牌上崗,明確各自職責,逐級負責。對不履行社會公開承諾制度的,要視情節(jié)分別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進行嚴肅處理。第一次違諾扣發(fā)直接責任人當年獎金的30%,第二次違諾扣發(fā)直接責任人當年獎金的50%,第三次違諾除扣發(fā)直接責任人當年全部獎金外,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合格以上(包括合格),情節(jié)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

 

辦事預約制度

 

    在辦公室門上設置工作人員去向牌,各科(所、隊)設置辦事預約登記本。群眾到機關辦事找不到經(jīng)辦人員時,把需辦的事宜和聯(lián)系地址、電話等寫在登記本上或打電話聯(lián)系,與負責經(jīng)辦的人員預約辦事。經(jīng)辦人員看到預約留言或接收到預約辦事電話后,能直接辦理的事項要馬上辦,并及時告知預約人;不能立即辦理的事,要在規(guī)定時限內與預約人聯(lián)系,把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給預約人;對因故不能到崗(位)的人員,要指定替代人員負責履行其職責,無法替代的,有關人員要耐心向辦事人解釋清楚,并讓其對辦理的事項進行預約,盡力方便群眾辦事。同時,要把辦理預約的有關情況登記在冊,建立檔案備查。

 

首問責任制 

    群眾到我委辦事遇到的第一個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的職責為:只要對方求問,不管是否是自己職責(權)范圍的事,都有責任給予解釋、聯(lián)系經(jīng)辦人、引路。首問責任人必須做到:使用文明、規(guī)范用語,熱情接待、耐心聽講、認真受理、服務周到。

首問責任人未盡職的,要受到相應的處理。對首問責任人的處理包括:責任人沒有做到首問責任的要求,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單位予以誡勉談話;責任人刁難群眾引起投訴的,一經(jīng)查實,給予告誡。 

辦事時限制 

 我委在服務承諾制中制定了辦事時限,并在我委網(wǎng)站給予公開發(fā)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辦事時限制實行超時追究,即:無故超過承諾的服務時限,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無故超過辦事時限,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誡勉談話或行政告誡;造成惡劣影響或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違規(guī)追究制”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否定報備制度 

    各科(所、隊)或經(jīng)辦人對當事人申請事項予以否定的,須向分管領導報備,實行否定報備制度。

    否定報備的內容:(1)經(jīng)辦人員姓名、所屬科室及職務;(2)被否定的基本情況及原因;(3)服務對象的單位、姓   名、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4)應補全的材料等。

    否定報備的方法和要求。經(jīng)辦人員須在作出否定通知后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備,填寫一式兩份報備表,一份由經(jīng)辦人員保存,另一份送分管領導。經(jīng)辦人員須將所有否定報備資料進行歸檔,填寫否定報備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