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縣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工作目標制定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目標管理責任單位工作目標,是指列入全縣目標管理范圍的單位的總體工作奮斗目標。包括每月工作目標和年度工作總目標。
第二條 工作目標的制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集中、科學論證的辦法進行。目標管理單位要建立月工作目標及年度工作總目標,并及時報送縣目標考核辦公室。
第三條 工作目標的制定應把握以下幾點:
1、緊扣縣委、縣政府工作思路,圍繞縣委、縣政府年度工作重點;
2、解放思想,抓住機遇,與時俱進,求真務實;
3、既立足實際,實事求是,又放眼長遠,有超前性和前瞻性,要有增長幅度;
4、工作目標的確定要科學量化指標,分解到崗,落實到人;
5、政治文明、物質(zhì)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內(nèi)容兼顧,不可顧此失彼。
第四條 工作目標分為全縣重點工作目標、部門工作目標、專項工作目標、臨時工作目標、單位本職工作目標和政風建設目標、作風紀律建設目標等方面內(nèi)容。各目標責任單位要將工作目標具體分解到人(即為定崗定責),并書面報縣目標考核辦公室。
第五條 全縣重點工作目標由宏觀調(diào)控目標,重點項目目標,為民辦實事目標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主要指標組成。
宏觀調(diào)控目標是指縣委、縣政府關于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主要預期指標。
重點項目目標是指縣委、縣政府的全縣重點項目建設目標。
為民辦實事目標是指縣委、縣政府確定的旨在增加群眾收入或改善生產(chǎn)生活條件,當年實施、當年見效的具體工程或項目目標。
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主要指標是指上級下達的指令性指標。
第六條 部門工作目標是指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
第七條 專項工作目標是指全縣重點推進的專項工作,由該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提出目標任務。
第八條 臨時性工作目標是指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臨時安排的主要工作,以及縣委、縣政府召開的重大會議、組織的重要活動等工作目標。
第九條 單位本職工作目標是指本單位提出的業(yè)務工作奮斗目標及在機關管理、機關服務與干部思想政治建設、業(yè)務學習培訓等方面的工作目標。
第十條 政風建設目標主要包括勤政廉政建設、機關作風建設、中紀委三次會議提出的四大紀律、八項注意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目標管理責任單位的工作目標由單位制定,征求意見后報縣目標考核辦公室審批。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目標考核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