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軍醫(yī)大學藥品試劑供應管理規(guī)定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0/06/2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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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藥品試劑是教學、科研、醫(yī)療的物質基礎,搞好藥品、試劑的供應管理工作是技術保障重要任務之一。
第二條 為了加強藥品試劑的供應管理工作,根據《藥品管理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藥材倉庫業(yè)務管理辦法》和《第三軍醫(yī)大學藥事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學校訓練部教保處和醫(yī)療單位藥劑科是藥品試劑供應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進口試劑計劃的編報、危險品的采購、常規(guī)藥品試劑的計劃供應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加強對藥品試劑的采購、保管、出入庫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藥品試劑供應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有效期藥品管理

第五條 有效期藥品應按批號和失效期先后,分別排列,對其效期作明顯標志,以便掌握,防止失效。
第六條 有效期藥品必須按效期的長短及入庫的先后,由近及遠,按順序發(fā)出。
第七條 有效期藥品在收發(fā)時,應檢查其包裝標志和小包裝標簽的內容(如產品名稱、效價單位、制造日期及批號、有效日期等是否一致。
第八條 有效期藥品應定期檢查。效期長的,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效期在一年以內的應逐日檢查;對近期(三個月內)即將失效的藥品,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生物制品、血清、疫苗等必須貯于冷藏庫或冰箱內,在2-100C溫度下冷藏;某些抗菌素可置于干燥陰涼處或冷藏。
第十條 有效期藥品在有效期內發(fā)生變質者(如沉淀、變色、潮濕等),應停止發(fā)出,并迅速查明原因;對過期的藥品,如果數量較大,可送請藥品檢驗所檢定,根據效價及毒性的檢驗結果,作適當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經過批準,延長有效期限的藥品,在延長使用期內,應經常注意其外觀、性狀,如有變化應停止使用,以保安全。
第十二條 除血清、疫苗及抗菌素外的臟器制劑、維生素和一些不穩(wěn)定的藥品,雖未規(guī)定"有效期限",但在保管中應根據其理化性質及藥廠的負責期限,經常檢查和注意觀察,如有發(fā)生變質情況,應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章 特殊藥品管理

第十三條《藥品管理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實行特殊管理。
第十四條采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執(zhí)行國家《醫(yī)療機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供應管理辦法》。
一、軍隊醫(yī)療單位采購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應以軍隊藥材供應主渠道供應為主。各醫(yī)療單位每年8月底前將本單位所需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的年度計劃按聯勤保障供應體系報供應機構。各醫(yī)療單位臨時急需的品種可到駐地國家麻醉藥品經營單位采購,具體采購辦法按照國藥管安(2000)60號文件規(guī)定辦理。
二、軍隊醫(yī)療單位在地方采購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應向本體系軍以上單位或聯勤分部衛(wèi)生部門提出申請,填報"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申請表",經審核批準后發(fā)給"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申請表"一式二份,由申請單位與衛(wèi)生部門各保留一份。"印鑒卡"一式二份,一份由衛(wèi)生部門批復給申請的醫(yī)療機構,另一份交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備案,醫(yī)療機構憑"印鑒卡"購買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 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必須嚴格執(zhí)行專人、專柜、專用處方、專用帳目、專用發(fā)單、專車運輸以及請領單位負責人簽字領取等制度。
第十六條 加強對生產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的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嚴格收支帳目和出入庫手續(xù),防止丟失、被盜,釀成放射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七條 需報損的特殊藥品,必須嚴格按特殊藥品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四章 危險品的管理

第十八條 危險品是指受光、熱、空氣、水等影響可引起爆炸、自燃、助燃或具有強腐蝕性、刺激性、猛烈毒性的藥品(化學危險物品)。這類藥品如果處理不當,應會造成巨大的災害,故在保管和運輸中應特別注意。
第十九條 危險品按其主要特征及性質可分為十類:
一、爆炸品:固體或液體受外界一定的影響而發(fā)生急劇的化學反應,產生大量氣體和熱量,由于氣體膨脹,發(fā)生很大壓力而爆炸。如苦味酸、硝基甘油等。
二、氧化劑:物質具有強列的氧化性能,與有機物和其他易氧化物濕合,經磨擦、撞擊或受熱即能引起燃燒和爆炸。例如:氯酸鉀、高錳酸鉀、硝酸鉀及硝酸鈉等。
三、壓縮氣體和液態(tài)氣體:可分為
(一) 有劇毒的,如液態(tài)氯、液態(tài)氨、二氧化硫等。
(二) 易燃的,如乙炔、氫、氯甲烷、二氯乙烯等。
(三) 助燃的,如壓縮空氣、壓縮氧氣、笑氣等。
四、自燃物品:如黃磷、硝化纖維等。
五、遇水燃燒藥品:如金屬鉀、鈉及碳化鈣、過氧化鋇和過氧化鈉等,在空氣中受潮或遇到水即能燃燒。
六、易燃液體:按其火災危險程度分為兩級:
(一)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于280C,如汽油、苯、丙、酮、二甲苯、火棉膠、二硫化碳、乙醚、乙醇等。
(二)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在280C至450C,如松節(jié)油、煤油、丁醇等。
七、易燃固體:包括X光膠片、赤磷、硫磺、奈、硝化棉、賽璐珞等。
八、毒害品:一種是劇毒品具有強烈殺害性,少量侵入人、畜機體即可造成死亡者,如升汞、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等,以及農藥有機汞、有機磷制劑等;一種是有毒品。因誤食、接觸眼或皮膚,侵入呼吸器官而使人、畜中毒或病害者,如氯化鋇、四氯化碳、氯仿,以及農藥的滴滴涕、六六六、敵百蟲等。
九、腐蝕性藥品:強酸類、強堿類、溴、酚等。
十、放射性物品:硝酸鈾、硝酸釷、夜光粉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等。
第二十條危險品的儲存和保管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儲存危險物品的倉庫,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和足夠的消防水源及設備。嚴禁吸煙,不許在庫內安裝火爐。儲存地點不準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試驗和分裝、打包封焊、修理等不安全操作。庫內照明只限于防爆的電器裝置。每天工作結束時,應進行防火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庫房內不準住人。
二、危險品應按其氧化、還原、助燃、自燃等不同性質,防護方法不同。分別將其儲于陰涼避光、有通風設施的安全隔離庫內,不得混雜一起。氧化劑應忌高溫、日曬,搬運中避免磨擦、撞擊,應嚴格與還原劑隔離;易燃、易揮發(fā)品應隔絕熱源、火源,并需檢查封口,避免有毒氣體外逸;自燃品,如金屬鉀、鈉、鈣應放于煤油中,磷應放于水中,密封保存;強腐蝕劑應嚴格檢查玻璃瓶有無裂痕及瓶塞松動現象,防止腐蝕與中毒;遇水燃燒受熱后能發(fā)生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堆放于露天。
三、庫內應修筑一定形式的砂床或沙池,堆放散裝瓶璃瓶時防止傾倒。危險品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危險品庫內禁止使用鐵器,開箱應在收發(fā)間或庫外進行;禁止穿釘鞋在庫內出入。
四、加強化學危險品的入庫驗收,發(fā)貨核對和日常管理工作。對性質不穩(wěn)定,容易分解變質和可能自燃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加強檢查,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自燃、爆炸。遺留在地上的危險品必須隨時清除,妥善處理。
五、藥品庫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人員出入、機械操作、明火管理等安全制度,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的管理應嚴格遵守"五雙"制度(兩人管理、兩人收發(fā)、兩人運輸、兩把鎖、兩人使用),發(fā)生問題和事故及時報告。 第五章 常規(guī)藥品試劑的儲存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一般藥品的保存。
一、怕凍藥品在寒冷季節(jié)應保溫儲存,溫度一般不低于00C。需冷藏的藥品、試劑、生物制品,溫度一般保持在2-100C之間。
二、遇光變質藥品應儲于遮光容器內避光保存。
三、易吸濕潮解、分解、結塊的藥品;易風化,升華的藥品;易揮發(fā)(逸散)的藥品;遇空氣氧化或吸收二氧化碳而變質的藥品應注意密封儲存。
第二十二條 常規(guī)試劑的管理。這類試劑品種規(guī)格多,包括化學試劑、生物試劑、染色劑、指示劑等。必須按其理化性質分別貯藏于干燥、避光、涼爽的處所。凡屬危險品范圍則應按有關規(guī)定加以保管 ?;瘜W試劑保管和發(fā)放時應注意:
一、閃點較低的易燃液體,如乙醚、丙酮、苯等,禁止貯于冰箱中儲藏,以防發(fā)生爆炸事故。
二、科室領取試劑時,必須根據需要注明規(guī)格。即純(PURE)、保證試劑 (G.R)、分析純(A.R)、化學純(C.P)、實驗試劑(L.R);發(fā)出時應仔細核對,以免造成分析上的錯誤。
三、化學試劑發(fā)放盡可能按最小包裝量原瓶發(fā)出。如需分裝必須使用玻璃、瓷或鉑制的藥匙及蠟紙稱取,絕對禁止使用小刀等金屬用具。
四、化學試劑嚴禁供作藥用。如確因醫(yī)療迫切需要,而目前又無藥用規(guī)格供應,必須通過化學分析及安全試驗,證實無毒后,方可暫用。
第六章 藥品庫區(qū)安全管理及危險品的裝運

第二十三條 庫內嚴禁煙火。要有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不得在庫區(qū)內焚燒廢紙及其他物品,禁止明火作業(yè)。
第二十四條 在收發(fā)物資時,應用電燈、防爆安全燈和電池燈照明,禁止使用油燈或蠟燭。凡有電源處,應設保險裝置,下班時必須拉閘關燈。每年全面檢查兩次電路,注意庫區(qū)安全。
第二十五條 自行車、摩托車不得載運液化氣體、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放射性物品,自翻車不得裝運各類危險物品。
第二十六條 氣瓶運輸時,押車員在車上嚴禁吸煙;夏季運輸須有遮陽設備;并不得與其它化學物品同車運輸。危險品(需用危險品采購證購買的)必須專人專車護送,確保萬無一失。
第七章 報廢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凡需報廢的藥品試劑,由保管單位根據鑒定結果填報"藥材超短耗損廢報告表",寫明報廢理由及處理意見,經庫主任審查核對,報上級業(yè)務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報廢的藥品、試劑須在庫房負責人監(jiān)督下銷毀掩埋,不得隨便遣棄,并于銷毀前對品名、規(guī)格、單位、數量及其情況作認真登記拍照存查。
第二十九條 危險品、麻醉藥品、精神性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理,須在上級業(yè)務部門監(jiān)督下進行。銷毀地點應選擇適當,并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毒害人、畜。銷毀情況上報主管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執(zhí)行本規(guī)定,在藥品試劑供應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由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違反本規(guī)定,發(fā)生差錯事故應分別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下化學危險品憑"危險品采購證"采購:
一、 氰化鈉
二、 氰化鉀
三、 疊氮鈉
四、 苦味酸
五、 三氧化二砷
六、 亞砷酸鈉
七、 氯化汞
八、 氰化亞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