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0/06/22 12:00
一、放射源輻射防護符合國家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二、在購置新源時,應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或廢源集中貯存設施)簽訂廢棄放射源貯存和處置協(xié)議。新購放射源必須有國家統(tǒng)一編號

    三、新建、擴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設項目,建成調試后,在試運行三個月內,必須經環(huán)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配備必要的檢查或監(jiān)測設備。受輻射劑量較高的技術和操作維修人員要配備帶報警裝置的個人輻射劑量計。

    五、對運行中含放射源的裝置和場所,要配置劑量監(jiān)測和報警裝置,并定期檢驗,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wěn)定。放射源的使用場所應有相應的輻射屏蔽,安裝帶報警的劑量測量儀器。 

    六、建立放輻射安全管理機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

    七、放射源實行專人保管,實行管理、使用分離的原則,杜絕“以使帶管”現(xiàn)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現(xiàn)象發(fā)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記制度,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源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

    八、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責任到人,并在工作場所懸掛。

    九、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場所應當設置放射性警示標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十、輻照設備或輻照裝置應有必要的安全聯(lián)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十一、放射源的包裝容器上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十二、建立安全保衛(wèi)制度,落實防火、防盜、防丟失、防泄漏。發(fā)生放射源丟失、被盜、火災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時,應在第一   時間內向當地政府、環(huán)保、公安部門報告。